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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6, No.740 5-24
职业教育学位设置:文本分析与模式识别——基于比较视野的职教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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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未来,一为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致力于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就业率;二为适应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凸显职业人才能力水平的提升;三为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框架,强调职业教育的非终结性,很多国家都在尝试或者已将普通教育的学位设置引入职业教育,建设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位制度,为此需要对现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修订。根据对中国、德国、瑞士、英国、日本、法国与学历学位设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读,发现修订文本存在诸多异同。"同",表现在对学位设置的认可;而"异",则表现在学位的名称、适用的范围、授予的机构、获取的途径等方面。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都与各国职业教育模式紧密相关。由此,对以上6国与学历学位设置特征及其背景的解读,可将办学主体、调节方式、政府作用的三个维度,以及学校中心与企业中心、教育调节与市场调节、教育部门引导与经济/劳动/综合管理部门引导的三对要素作为判据,对该国职业教育进行模式识别,以此借鉴蕴含其中的经验和成果,为职业教育学位设置提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此,从文本是模式的映照、留白是张弛的空间、争议是前行的动力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就涉及学位设置的相关问题,对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修订提出了几点建议,同时强调职业教育的学位设置,应该也必须在坚持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把握职业教育的总体目标和强化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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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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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中国驻法国大使馆教育处原公使衔参赞杨进博士,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刘立新博士,中国驻瑞士大使馆教育处参赞席茹,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刘育锋研究员,北京大学陈洪捷教授,浙江大学吴雪萍教授和她的研究生,华东师范大学石伟平教授、徐国庆教授、陆素菊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谷峪教授和她的研究生,天津大学许艳丽教授,以及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亚玫教授,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徐纯副研究员,还有副教授闫智勇博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2)(4)这里指的是德国《职业教育法(BBiG)》--2019年修订版,其正式文本有待德国官方颁布。详见该文本译者刘立新/张凯的注释:“目前,德国尚未发布2019年修订后《职业教育法》官方版全文。本译文基于2019年12月17日德国2019年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第48号公布的《职业教育现代化及加强职业教育工作法》(2019年12月12日联邦总统与联邦总理等共同签署)及联邦教研部编印的《新职业教育法》德文版并参考姜大源、刘立新翻译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BBiG)>》(2005年4月11日版)中文译文(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05年第32期(总第216期)及2005年第35期(总第219期)完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据此,由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实施的教育称为国民教育系列。

(5)“职业行家”的德文原文为“Geprüfter Berufsspezialist für“oder?Geprüfte Berufsspezialistin für”,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合格职业技师”。巫锐,陈洪捷.德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新动向及其争议[J].比较教育研究,2020(3)。

(6)《修订版》采用了德文Professional一词(王昭仁,等.《德汉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68),这与英文professional(张其春,蔡文萦.简明英汉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769-770),法文professionnel,(王燕生,等.简明法汉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645)三者释义一致,即均为职业,也有专业的意思。英文Vocation,德文对应词为Beruf,而法文职业和专业均使用同一词汇professionnel。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教育所曾建议德国进修职业教育的第二级即专业学士和第三级即专业硕士,直接使用德文Berufsbachlor和Berufsmaster。《修订版》采用Professional一词,就与英文和法文的意思一致了,便于国际理解。

(7)德文Bundesinsitut für Berufsbildung曾译为“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1970年7月,根据l969年8月14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在柏林建立了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文原文为Bundesinstitut für Berufsbildungsforschung(缩写为BBF)。机构名称中有“研究”(Forschung)一词,强调这是一个“研究”性质的机构。1976年9月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BF)更名为联邦职业教育所(Bundesinstitut für Berufsbildung(缩写为BIBB),就是说去掉了“研究”(Forschung)一词。这意味着,除原有研究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关于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职业教育经费调查的任务,即承担了职业教育的部分管理职能。1981年12月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联邦职业教育所的法律地位、主要任务和组织机构给予了法律解释和规定。2005年4月颁布并实施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将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配套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且加以修订。2005年版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专设第五部分共13条,对联邦职业教育所的法律地位再次予以认定。现根据德国2019年版职业教育法(修订版),在中文译文中也把“研究”一词去掉。该所所长由联邦总统任命,实际上这是一个国家层面的、相当于国家局或国家署的机构。

(8)《学徒制草案》英文为Draft Apprenticeships Bil。许艳丽,李文.英国学位学徒制及其启示[J].高教探索,2018(10)。

(9)《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英文为Apprenticeships,Skills,Children and Learning Act,简称ASCL。许艳丽,李文.英国学位学徒制及其启示[J].高教探索,2018(10)。

(10)《企业法案》英文为Enterprise Bill。刘育锋.英国政府学徒制诉求转化为社会公共诉求路径及对我国学徒制推广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27)。

(11)《学徒制局战略指南》英文为Department for Education,strategic Guidance to the Instirute for Apprenticeships,后更名为《学徒制和技术教育局》。刘育锋.英国学徒资格“元治理”及对我国1+X试点的借鉴意义[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22)。

(12)英国2006年引入高等学徒制,2015年启动学位学徒制。刘育锋.英国政府学徒制诉求转化为社会公共诉求路径及对我国学徒制推广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27)。

(13)普通教育高级证书指的是A-level,BTEC是Business&Technology Education Council的缩写。

(14)技能在英国视为国家核心竞争力,21世纪以来,英国政府发布了多个关于提升技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英国的技能:长期的挑战》(2005)、《为增长而提高技能:国家技能战略》(2009)、《为可持续发展而投资技能》(2010)等。刘育锋.英国学徒制改革政策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18)。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G712

引用信息:

[1]姜大源.职业教育学位设置:文本分析与模式识别——基于比较视野的职教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释解[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No.740(16):5-24.

发布时间:

2020-06-01

出版时间: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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